轻工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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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化工学院各级干部听课规定

点击:次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4日  

为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促进学员各级领导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1.学院党、政正副领导干部;

2.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正副职干部;

3.辅导员。

二、基本要求

1.院级党、政正副职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10次;

2.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正副职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并组织本教学单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次;

3.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三、工作方式

1.深入课堂和实践教学环节听课、查询;

2.检查和参与基层教学研究活动;

3.参加期末统考课程的巡视;

4.参加日常教学检查和专题教学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听课以随机查询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所听课程由听课人在全院范围内自行选择。

2.听课后,按照与课程相应的评估体系(分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填写相应听课记录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每听课1次不少于1学时,听课次数以听课记录为依据统计。

4.检查基层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情况,了解基层教学人员的教学研究情况和问题,监督和促进教学研究,并进行情况反馈。

5.深入考试现场,检查全院考试情况。

6.参与学校组织的本科教学综合评估,分析和掌握本教学单位的总体情况。

7.学院领导、学院基层教学单位领导、教师及辅导员听课后将相关资料交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备查。

五、本规定由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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