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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03   浏览:

第一条 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教学指导委会领导下的本科教学工作咨询审议机构,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改革的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等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本科生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

(2)审定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规划学院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

(3)审议各学科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专业调整等重大事项;

(4)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5)审议教学改革基金资助项目,并组织检查、验收;

(6)负责全方位监督各专业的教学和培养的质量;

7)承担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委托的其他教学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6-7人组成。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设副主任1-2人,秘书 1人。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系主任聘任,任期二年。由主管教学的系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规划、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指导等一系列工作。

附则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