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工业大学校友会轻工化工学院分会,是由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母院的联系,继承和发扬学院的优良传统,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为母校的发展、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三条本会隶属广东工业大学校友总会,自觉接受广东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工作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广泛联络和凝聚海内外校友,构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母院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全体校友搭建一个终身学习和情感联系的平台;
(二)利用校友资源,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促进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教育教学事业发展,为母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三、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是指:
(一)在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夜大生、函授、短训班、进修生、留学生等)或工作过的教职工。校友凡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聘请的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访问教授、名誉教授等;
(三)对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友好人士。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关心母校、母院的发展,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联谊活动,及时提供准确的联络信息;
(六)积极向母院提出专业建设、学科发展、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培养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自觉维护和发扬母院的优良传统。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四、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 名,执行会长1名、秘书长1 名、执行秘书长1名,设名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架构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理事会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的理事会会费;
(二)校友自愿赞助;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学校校友总会和学院党委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主要用于学院校友分会的发展建设和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