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监考是教学任务。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二人,按《考场安排表》规定分别为主考、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二条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条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准备好试卷,必要时准备好草稿纸。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理和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等工作。
第四条开考前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学生证,明确开考时间和交卷时间,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监考人员在考场内除回答试题印刷模糊的问题外,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
第六条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处理,当场宣布,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告巡视员或教务处。
第七条在监考时间内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看书报、使用手机等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5分钟提示学生准备交卷。考试时间终止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结束前的混乱现象。
第九条考试结束,收齐点清试卷份数,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当天交教务处。
二 考场巡视员职责
第十条考场巡视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监考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考场巡视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巡视各考场,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向教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及时填写《巡视员日志》,记录各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和考场执行情况,于当天交教务处。(2001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