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1条制订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2条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2毕业生具有的知识、素质、能力
3专业培养特色
4专业主干学科、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5学制及学位、最低学分要求
6课程体系的构成和理论课学时的分配比例(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及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实践环节安排等)。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分配
8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二)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以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及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2.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第3条制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根据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系会同中心主持制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方案,经专业课程所涉及的课程主讲教师充分讨论后,定出初稿,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4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教务处或院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由教师和系或中心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作较大调整的应由院负责人同意后,与教务处协商,校长批准。对教学计划作小调整,由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
(四)每届学生毕业后,各院(系)要总结该届教学计划的实施结果以及主要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当年10月份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