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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9-14   浏览: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

第一条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分级

序 号

事 项

级 别

1-1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1-2

未经院领导同意,擅自请人代课:2节课

2节课以上

1-3

教师非正当理由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

15分钟以上

1-4

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1--2节课

2节课以上

1-5

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10分钟以上

1-6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1-7

未经院同意,舍弃(或拖下进度)本学期课程内容1/5以上

1-8

在教学过程对学生实施体罚或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9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BP机接收讯号和复机

2-1

按教学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布置作业少于1/2

2-2

在有作业的课程,任一学生的作业本按规定交,但在整个学期中: 无一次批改

批改作业量少于1/3

3-1

试题严重出错或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作为主考教师未到,使考试无法按时进行

3-2

作为监考教师未到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推迟:

15分钟以内

15分钟以上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3-3

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3-4

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达过程中:管理不善泄密

故意泄密

3-5

考试评分以后半年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考卷

4-1

考试后教师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4-2

考分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

4-3

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课程成绩:10分以上

10分以下

4-4

教师由本人不负责任在输入学生成绩时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差错:20人次以上

10-20人次

10人次以下

二处理规定与实行办法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办公室报告,并由教务员按1次1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屡发屡计。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系、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送学院主管院长。

第四条教学单位负责人会同主管院长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和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教务处。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行政会议认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校长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事故的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学院 执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学院,将Ⅰ、Ⅱ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保存。同时在学校《教学简报》上公布。

第七条本规定的第1-3条,第1-4条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班车遇交通故障、教师突发疾病(需出示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原因和情况。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系、中心)未能及时(四天内)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性质特别严重者,提交学校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Ⅰ级事故1次,或Ⅱ级事故2次以上,上报学校教务处处理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并相应扣发当月奖金。

(二)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Ⅱ级事故1次,或Ⅲ级事故2次以上,上报学校教务处处理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相应扣发当月奖金的1/2。

(三)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Ⅲ级事故1次,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三 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专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计划外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