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设字[2006]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校院共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共管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点管理对象。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操作人员。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3.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4.努力做好对校内和校外的服务工作。
5.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1)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前期论证材料(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2)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自制协议);
(3)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清单目录(含所有资料);
(5)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1.任何人员在使用仪器前,必须要掌握该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操作注意事项,经仪器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上机操作,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做好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和台面的干净整洁。
2.任何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按实验室要求做好使用登记,认真填写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在每次开机使用之前,必须先登记使用日期、使用人、试验内容和开机时间,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基本状态,发现问题或异常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继续使用,否则视为当次使用中出现损坏;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或损坏,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否则视为故意损坏;在使用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关机,并登记仪器使用的结束时间和运行状态。
3.在实验室操作时,严禁改变仪器设备的基本功能和用途;不得随意移动功率或体积较大的仪器设备。
4.实验人员在使用不具备自动作业功能的仪器设备时,在仪器设备的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使用具备自动作业功能的仪器设备时,应在仪器设备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合理使用,禁止超范围运转;使用可连续运转的仪器设备时,禁止超过实验室规定的连续运转时间。
5.实验人员需在夜间、节假日或较长时间内连续运转某仪器设备时,需在仪器设备上放置“正在使用”卡,并有义务随时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仪器设备运行的安全,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清洁仪器设备。
6.因实验需要带入实验室的外来仪器设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认可后在指定地点放置和使用,并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结束后及时办理手续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放置于科研团队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办法参考附件一《申请大型仪器放置在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由兼管老师参与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见附件二。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实施成本收费。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和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收费管理小组核准,按规定统一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人员(或当事人)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设备处报告。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处审批。
第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处审批。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是设备年度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实验室对优秀的单位、仪器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广东工业大学轻工化工学院大型仪器测试平台管理办公室
2017.03.20
附件一《申请大型仪器放置在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二 《兼管老师参与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附件三 《轻工化工学院大型仪器测试平台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细则》